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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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编外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后勤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实行局领导班子选聘、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聘用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单位选聘、局领导班子决定的原则。非经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人员,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临聘人员是指在我局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等部门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厨师、餐厅服务、采购、保洁、保安、水电维修和会务管理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不参与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同意后,由用人部门提出推荐人选进入招聘程序。招聘工作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牵头组织。

  第六条 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的聘用人员,由局领导

 班子根据其工作需要确定控制总数,经中共青川县委办公室研究决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纪律观念强,无违法犯罪和加入法轮功等邪教(非法)组织记录;

  (二)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上限年龄视工作岗位要求具体限定;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技术能力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聘用申请经县委办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技能考评、 体检、政审等。应聘人员须向局综合股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初审后,填写《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批表》送局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条 市公安局机关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支付,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正式聘用人员等同。试用期满,工作表现良好的,局委托综合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视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须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县就业局、局综合股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三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按工种确定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确定与调整由分管股室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后,由计划财务股发放。各用人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由计划财务股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病(事)假按月累计,累计超过 4 小时不足 8 小时按 1 天计算。月请事假累计满 2 天以上者(不含 2 天)、病假满 3 天(不含 3 天)以上者超出天数按当年日均工资扣发。

 第四章 辞退和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予以辞退,辞退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招录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一)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分配及调动,经教育不改的;

  (二)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将涉密文字材料、电子介质、信息载体等工作物品带离单位的;

  (五)影响机关形象、声誉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工作期间,年终考核累计 2 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被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和拘留的;

  (八)连续旷工 2 天、一个月累计旷工 3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7 天的;

  (九)请事(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因公负伤外);

  (十)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调整其它工作岗位又不胜任或不服从安排,或者没有其他岗位可调整的;

  (十一)用人单位需裁减人员的;

  (十二)不按规定缴交医保、社保的。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办理有关手续,工作交结清楚后方可离岗。

  第十七条 对聘用人员的续订劳动合同,用人部门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15 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用人部门书面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续签《劳动合同书》,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必须加强对所聘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聘用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聘用人员考评制度,对聘用人员的遵规守纪、出勤、绩效等进行日常考核,并于年终将考核结果报局综合股。

  第二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聘用人员由分管领导、综合股和分管股室负责进行考察,每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作为实施奖励、解除聘用关系和终止聘用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聘用人员管理档案,由综合股管理。归入聘用人员档案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核表》、体检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审批表、考核材料、解聘(辞退、辞职)材料等。聘用人员离职后两年内无劳动争议的,经综合股研究批准,可不保存该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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