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一条例(全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两法一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

两法一条例(全文)

 

 主题 活动课 :

 两法一条例

 【 活动 目标】

 1、 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2、通过这次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简称“两法一条例”)

 【课前准备】

 1、分组收集资料; 【 活动 过程】

 一、导入:

 法律知识知多少(5min)

 主持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小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的,为此,我班展开主题班会为大家宣传法律知识。

 二、入题:

 (一)

 问答环节(互动,5min)

 QuestionⅠ:什么样的人是未成年人? Answer: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QuestionⅡ: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Answer: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QuestionⅢ: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范围是什么?

 《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

 介绍《未 法》(25 min)

 1、由来:(1991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 提纲:一.未成年人保护法自 1 992 年 1 月 1 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智力、体质的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 56 条,修订稿增加 16 条,修改 33 条,删除 1 条(现行法律第52 条),目前共 73 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

 (二)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三)充实家庭保护的规定. (四)充实学校保护的规定. (五)充实社会保护的规定. (六)充实司法保护的规定. (七)强化对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 (八)强化法律责任.

 提问:思考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人? 学生:分组讨论 资料"老师打学生耳光" 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 5 点 50 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 5:30)。

 学生分组讨论: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 15 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 37 条,《义务教育法》第 16 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8 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

 主持人:还有哪些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现象?如何才能有效制止这些现象?

 小组代表发言:家长、监护人对孩子粗暴对待,甚至虐待,强迫孩子辍学、早婚等;学校忽略学生安全措施,酿成事故,老师教法不当,体罚或变相体罚,使学生身心受挫;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为谋求经济利益,雇佣童工,兜售不健康的图书、音像制品,用游戏厅、网吧诱惑青少年。

 总结:

 如果要制止这些现象,必须通过立法,用法律防止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主持人: 作为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主持人:作为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受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

 ( 三 )行动起来(互动,5min)

 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能改变他人,但可以影响他人!

 2 个行动:

 动 行动 1:对外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

 动 行动 2:定期阅读《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应该懂得,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树立自尊、 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 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 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 根据情 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 实施本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可以通过所在 学校、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

 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三条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 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5、教师讲解未成年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例:

  案例一:小丽是一个农村姑娘,9 岁时由父母做主,同一个 21 岁的男青年订立了婚约。男方给了小丽的母亲 1960 元礼金。小丽 13 岁时,提出要与男方解除婚约。男方不肯,坚持 “要人不要钱”。小丽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便到法院起诉,要求解约。法院经过调查,在 做好疏导工作的基础上,依法裁决由小丽的父母退还男方 1960 元礼金,小丽与男方解除非 法婚约。就这样,小丽依靠法律,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周家住湖北农村,是六年级学生。

 1996 年 11 月 3 日,在骑车回校途中,不慎将 8 岁女孩小雷撞倒在地致伤,雷家要求周家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雷家到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周家赔偿损失。派出所召集双方家长调解未成,于是派人到学校将小周带回派出所拘留。周母到派出所要求放人,派出所答复,必须交纳 1000 元才放人。周家因家穷被迫四处筹钱,但仍不够钱,被迫写下欠条,之后,派出所才放出小周。小周回家后,越想越不服,联想起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决定讨一个说法。于是小周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派出所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退还周家交纳的钱。小周终于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尊严。

  (四)、学会断案(学生讨论)

  案例 1、谁应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负责任? 晓雪今年 17 周岁。自今年 5 月份起,她在课余时间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进行小的赌博,观看色情淫秽录像,甚至夜不归宿叔叔得知此情况后告诉了晓雪父母, 并劝说他们多管管孩子。可他们却说晓雪已经懂事,不会出问题的。无奈,叔叔又找到留宿晓雪的房屋主人李某交涉。李某却反唇相讥:“你侄女愿意住在这儿,叫我有什么办法,你家人是如何教育孩子的?”请问,晓雪父母和房主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法。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 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 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案例 2、父母不让孩子上学违法吗? 村民赵某家有一子一女,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赵某与老婆离婚后,又有重男轻女思想, 仅让其九岁的儿子上学,其女儿则被留在家里帮助干活。村委会干部多次劝说赵某将女儿送到学校去读书,均被赵某以自家的事不用他人来管而拒绝。你认为赵某的做法是否违法? (违法,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 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案例 3、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学校能否拒绝入学? 16 周岁的小华是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去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学校在得知小华涉嫌盗窃罪的通知后,作出了开除小华学籍的决定。法院对小华盗窃一案开庭审理后,认定小华犯了盗窃罪,但因他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所以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小华有期徒刑一 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小华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学校,要求继续读书。不料,学校却拿出一份开除学 籍的处分决定, 声称学校与小华已不存在任何关系。

 你认为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不正确,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 取消其学籍。

 )

 (四)豪情满怀(点题,全体参与,5min)

 1、班主任总结陈词 2、布置作业:

 利用周末在易班上传自己的班会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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