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盛镇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报告【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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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盛镇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报告【优秀范文】

 

 双盛镇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报告 为全面摸排灾后各类矛盾纠纷情况, 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确保我镇社会稳定, 根据什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紧急通知》 (什综委〔2010〕 15 号)文件精神, 我镇于 5 月 19 日 至 23 日集中开展了矛盾纠纷大排查。

 一、 矛盾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本次大排查共调处 21 件矛盾纠纷, 大体分为 6 大类, 其中, 征地拆迁纠纷、 沟渠排水、 灾后重建农户尾款、赔偿纠纷等四类矛盾纠纷比较突出, 占总数的 90%。

 具体分类情况是:

 征地拆迁纠纷 6 件, 占 20%; 赔偿纠纷 2 件, 占 13%; 灾后重建农户尾款纠纷 2 件, 占 24%; 房屋宅基地纠纷 3 件, 占 10%; 农民工纠纷 6件, 占 3%; 其他纠纷 2 件, 占 10%。

 分析调处的矛盾纠纷, 总体来看, 当前我镇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

 是种类的多样性。

 在新形势下, 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 继承、 赡养、 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

 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 涉及政策、 法律、 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 调处难度大, 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 难点问题。

 而值得注意的是, 传统型矛盾纠纷也出现了利益诉求的新特点, 此类纠纷虽然不会引起集访事件, 但易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事件。

 (二)

 是主体的群体性。

 当前很多矛盾纠纷, 如由征地拆迁、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施工单位欠发农民工工资、 运行困难企业主失踪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这些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 要求相似, 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 易造成群体性事件, 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 或者串联上访, 或者鼓动、 支持、 参与集访。

 (三)

 是调处的复杂性。

 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 调处时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温和, 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 且大多发生在个人或群体与企业、 基层组织、 政府部门之间, 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 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 导致个人与组织、 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

 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 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 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 以求解决问题, 情绪容易失控, 行为较为激烈, 给矛盾的调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 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矛盾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我们感到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

 是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或市场规律办事。

 社会个体和组织、 有关单位部门或业主不按市场经济和法律政策办事。

 比如在土地流转、 承包经营、 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方面程序不合法、 手续不完备。

 在基层政权组织方面, 也有个别干部办事粗糙, 不依法行政, 对群众投诉不及时处理, 使群众积怨越来越深, 产生将矛盾闹大政府才会解决的错误念头而最终引发纠纷。

 这些也是引起纠纷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

 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

 当自身与他人、 集体、 或政府发生矛盾时, 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 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 爱钻“牛角尖”, 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 调解难度增大。

 (三)

 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

 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 信息不够灵, 渠道不够畅,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排查发现, 只有矛盾爆发了才知道, 这给处置带来了困难; 重处置轻排查, 一些单位重处轻排, 超前排查意识不强, 工作主动性不大, 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 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 许多矛盾纠纷原本在苗头和萌芽时就能解决的, 却由于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 相互推诿而错过了调处的最佳时机, 使得矛盾进一步加剧。

 三、 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

 加大调解能力建设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组织网络, 健全纠纷排查、 信息分析、 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在早、 处置在小。

 要着力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 发展、 变化规律, 抓住要害化解矛盾, 不仅形成化解婚姻、 家庭、 邻里、 赔偿等常见性、 多发性纠纷的方式方法, 而且要积极探索成立征地拆迁、 医患纠纷等专业调解组织, 调处征地拆迁、 企业改制、 环境污染、 劳动争议、 行政争议和医患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 形成化解专业化矛盾纠纷的方法体系。

 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科学评估体系。

 要重视加强村(居)

 调解组织建设, 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

 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 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注重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积极推动信息联通、 工作联动和矛盾纠纷的联排、 联防、 联调, 形成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 积极整合各方面调解资源, 搞好“诉调对接”、 “公调对接”、 “检调对接”和“访调对接”, 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 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

 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 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

 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 不断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使“处理矛盾首选调解、 调解也是法制建设、 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深入人心, 使广大老百姓信任调解、 选择调解、 使用调解, 使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

 (四)

 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 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激励机制。

 俗话说: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 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

 调解机构经费不足, 调解员的工作报酬低, 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建议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把调解机构的办公经费、 调解员工资等列入财政预算, 并建立奖励基金, 一方面, 保障调解机构的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 通过以奖励代补, 对调处成功重大疑难矛盾和一般纠纷的调解员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 以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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