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宣传调研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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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宣传调研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XX 县政法委宣传调研工作方案

 为了 充分宣传县委政法委政法工作动态及政法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全面展现政法委干部精神风貌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开展立足于基层政法工作实践的理论研究, 推动政法委政法宣传及调研工作的发展, 经书记办公会研究, 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宣传新成效、 推广新经验、 树立新典型为重点, 以文字宣传为龙头, 以电台、 电视、 平面媒体和网络宣传为四轮,以县级宣传为立足点, 以州级以上宣传为主攻点, 在宣传数量上求突破, 在宣传质量和效果上求精品, 充分发挥政法宣传、政法调研的引 导作用, 为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思想保证和理论支持。

 二、 目标任务 ( 一)

 各科室宣传报道目 标任务 各科室的宣传报道, 作为基本工作内容纳入全年综合目 标考核。

 各科室全年宣传报道任务分解如下:

 10 篇( 均属州级及州级以上采用)

 综治办:

 4 篇; 维稳办:

 1 篇; 执法监督科:

 1 篇; 办公室:

  4 篇 ( 二)

 各科室调研论文目 标任务 各科室与各副书记全年必需完成一篇调研文章( 均属县级及县级以上采用)。

 三、 主要措施 ( 一)

 成立 XX 县委政法委宣传调研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XX 成

 员 :

 各科室负责人 宣传调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XX 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 二)

 为了 激发单位干部职工宣传调研撰稿投稿的积极性,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1 、 奖励范围 凡政法委干部撰写的直接反映政法工作动态及干部精神风貌, 并被中央、 省、 州、 县新闻单位、 报刊、 杂志采用或被上级政法机关转发的( 1)

 通讯信息类:

 含通讯、 消息、 文学艺术、工作简报、 情况反映、 表彰材料等非调研论文类宣传材料;( 2)调研论文类:

 含调研成果、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 各类论文,以 XX 县委政法委或干部( 含艺名 、 笔名 )

 名 义发表, 或以反映政法工作正面形象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宣传调研载体, 均属奖励之列。

  2 、 统计方法 宣传调研成果由办公室负责统计, 各科室将已采用的宣传报道、 调研材料原件交办公室登记存档, 作者自 留复印件。

 重复采用的稿件按最高一级奖励, 联名 发表的稿件只 奖励第一作者。

 3 、 奖励标准 宣传调研成果实行分类奖励制度。

 ( 1)

 分类标准 县级采用:

 Ⅰ 类, 四大家纸质媒体转发或采用、 县电视台、 电台播放;

 Ⅱ 类, XX 县政务网采用、 部委办转发采用;

 Ⅲ类, 本委采用。

 州级采用:

 Ⅰ 类, 州四大家、 州电视台、 电台播放、 日 报、 晚报采用、教学科研单位刊物刊发;

 Ⅱ 类, 州委政法委纸质媒体转发采用;

 Ⅲ类, 州委政法委网站采用或州直其它纸质媒体采用。

 省级采用:

 Ⅰ 类, 省四大家、 省委政法委、 综治委、 维稳办纸质媒体转发采用、 省电视台、 电台播放、 湖北日 报等采用;

 Ⅱ 类, 省直部委办转发采用, 省门户 网采用, 其它公开发

  行的报纸刊物采用;

 Ⅲ类, 省委政法委网站采用或省直其它纸质媒体采用。

 中央级采用:

 Ⅰ 类, 国家级著名 报纸、 中央政法委纸质媒体转发采用;著名 法学、 党建及其它专业刊物刊发;

 Ⅱ 类, 国家部委转发采用;

 Ⅲ类, 中央政法委主办网站或国家级其它纸质媒体采用。

 ( 2)

 奖励办法 ◇通讯信息类每篇奖励金额:

 县级Ⅰ 类:

 50 元

 县级Ⅱ 类:

 20 元

  县级Ⅲ类:

 10 元 州级Ⅰ 类:

 200 元

  州级Ⅱ 类:

 80 元

  州级Ⅲ类:

 50 元 省级Ⅰ 类:

 600 元

 省级Ⅱ 类:

 400 元

 省级Ⅲ类:

 200 元 中央级Ⅰ 类 1000 元

  中央级Ⅱ类:

 600 元

  中央级Ⅲ类:

 400 元 ◇调研论文类每篇奖励金额:

 县级Ⅰ 类:

 200 元

  县级Ⅱ 类:

 80 元

  县级Ⅲ类:

 50 元

  州级Ⅰ 类:

 1000 元 州级Ⅱ 类:

 200 元

 州级Ⅲ类:

 100 元 省级Ⅰ 类:

 2000 元 省级Ⅱ 类:

 1000 元 省级Ⅲ类:

 400 元 中央级Ⅰ 类 3000 元

 中央级Ⅱ 类:

 2000 元 中央级Ⅲ类:

 1000 元 4 、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其他相关规定, 坚持文责自 负的原则。所有宣传、 通讯报道等稿件须首先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再投

  递, 重大宣传报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对于尚未办理终结的案件( 个别确需报道的典型案件除外)

 及涉及个人的隐私案件、 各类案件统计数字以及须保密的其他文件资料, 不得泄露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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