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学习笔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恐怖主义法学习笔记,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反恐怖主义法学习笔记

反恐怖主义法学习笔记6篇

第1篇: 反恐怖主义法学习笔记

学习反恐怖主义法心得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的体会到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不能一劳永逸,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提高认识,增强免疫力。反分裂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反分裂斗争形势,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坚定的阵地意识、强烈的责任意识、牢固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
当前我们面临着与西方敌对势力渗透与反渗透、遏制与反遏制、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的激烈斗争。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从大局、全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反分裂斗争的重任。
作为学生的我们要小心,守住我们的阵地,将分裂分子的丑恶阴谋杜绝在外。有些干部群众受分裂势力反动宣传的煽动、影响,对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的一些大是大非问题存在模糊认识,一些错误的甚至过头的言行得不到及时的抵制和斗争,还有少数人甚至对被打击的十恶不赦的“三种分子”表示同情或赞美。所以,在宣传反分裂教育活动的力度一定要大,要扎实地进行。这些错误的东西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很大。特别是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反分裂斗争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而且将会因敌人策略的改变而更加突出、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
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密联系反分裂斗争的现实,始终牢记和实践党的宗旨,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讲民族团结的话,做民族团结的事,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增强新优势,赢得新发展。
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高度警惕。

我作为一名社会成员,一名共青团员,尤其作为祖国的未来,我们要坚决与那些妄图制造谣言、搞分裂破坏活动、进行各种恐怖活动的人划清界限,同时与这种分裂势力做坚决地斗争。对此,我只想说:今天的中国是强大的中国,团结进步是当代的历史潮流,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闹独立、搞分裂只能是螳臂当车,不自量力,必然遭到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并以彻底失败而告终。一个团结、稳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定会不断地走向更加辉煌的明天!
坚持反对分-裂维护稳定,就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多少年来,新疆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共同建设自己的家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民族是一家,团结一心,共同繁荣、共同进步、共同发展。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旋律,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任何人在任何时候搞分-裂、搞破坏都是不得人心的,都是各族人民不答应的。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我们一定要进一步认清“东突分子”分-裂集团图谋“新疆分-裂”的反动本质,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与“东突分子”分-裂集团斗争到底的信心,深入揭批“东突分子”政治上的反动性、宗教上的虚伪性和手法上的欺骗性,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坚决地同”东突分子”集团分-裂活动进行斗争,反对分-裂,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自觉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还要进一步提高讲政治、讲党性的能力和水平,牢固树立“民族团结无小事”的思想,团结一切力量,带领新疆各族人民做好反分-裂和维护稳定工作,为新疆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跨越式发展,为新疆走中国特色、新疆特点发展路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政治局面
只有努力才能改变,只要努力就能改变!
只有稳定才能有发展,只有稳定才能有和谐,才能有经济的腾飞,才能有人民的安宁幸福、安居乐业,才能建设平等的、团结的、互助的、和谐的社会。作为一名学生,更应该立场坚定、态度明确、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从思想上筑起反分裂的钢铁长城,积极为建设平等的、团结的、互助的、和谐的民族关系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2篇: 反恐怖主义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知识

测试卷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 )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A.优先保障 B.优先保护 C.优先保证

2.《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 )处罚

A.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B.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C.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反恐怖主义法》规定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 应当尊重公民的( )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A.宗教信仰自由 B.民族风俗习惯 C.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

4.《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恐怖活动。

A.较大社会危害 B.重大社会危害 C.特大社会危害

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 )。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A.背景审查 B.资格审查 C.背景调查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 )根据宪法制定《反恐怖主义法》。

A. 国家安全 B.公共安全 C.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 )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A. 盘问 B.检查 C. 传唤

3. 《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作出明确定义, 通过( )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A. 暴力 B.破坏 C. 恐吓

4..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的原则。

A. 防范为主 B.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 C. 保持主动

5.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 )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 扰乱公共秩序 B.侵犯人身财产 C.妨害社会管理

三、填空(每小题3分共30分)

1、《反恐怖主义法》 年 月 日通过。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 和 的合法权益。

3.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 日以上 日以下拘留。

4.任何单位和个人 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 ;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6.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7.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 和 、 的原则。

8、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 。

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 。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10、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 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四、判断(每小题2分共10分)

1、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 

2、电信、互联网、住宿等业务的经营者和服务者,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应该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还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

4、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

5、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 

五、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哪些行为属于恐怖主义性质的恐怖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主义是什么?

六、大题(共20分)

1.参与哪些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3篇: 反恐怖主义法学习笔记

反恐怖主义法的主要内容

《反恐怖主义法》已于12月27日公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反恐怖主义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作为我国首部反恐怖主义法,其内容涉及恐怖活动的界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预防恐怖活动,做好反恐以及对恐怖活动的查处以及行为人的处罚等。

  一、恐怖活动的界定

  恐怖主义活动是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反恐怖主义法》具体规定以下五种行为: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2、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其他恐怖活动。

  二、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而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三、预防恐怖活动

  1、加强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2、不得参与恐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
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
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对恐怖活动的调查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可运用的职能:

  1、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2、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3、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4、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5、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2)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4)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5)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4篇: 反恐怖主义法学习笔记

反恐怖主义法心得

篇一:学习反恐怖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反恐怖主义法的心得

看到这部法律,让人情不自禁地想到我们美丽的新疆,这块雄阔大地占据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似一枚定海神针稳稳坐落在祖国的西北边陲,而且也是我国邻国最多的省市。历经千年风雨,百年沧桑用宽大的臂膀接纳了汉、维、哈、回、锡等多个民族,生活在这里的人民基本上都是扎根新疆的知青和军人的后代,这里的人民热爱这块热土,用勤劳朴实在这块热土上创造价值,源源不断的向外界输送石油、天然气、棉花、番茄等资源,这里的人民过着幸福稳定的生活。然而自20XX年乌鲁木齐的7.5事件,20XX年喀什的7.30、7.31事件、20XX年和田的6.29事件叶城的6.28事件,20XX年巴楚的

4.23事件,莎车的12.30事件,鄯善的6.26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回溯历史,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我们新疆人生活在水生火热中,为了维护地方稳定,我们承受着其他地区无法想象的巨大压力和责任。我为我们新疆人点赞,我们新疆人是勇敢的,是坚强的,更是无法动摇的。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

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斗争准备,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绷紧维护稳定这根弦,决不能因为这些年我区社会政治大局持续稳定而产生麻痹松懈思想;
对于反恐维稳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坚决维护新疆稳定。

篇二:学习《反恐怖主义法》心得

学习《反恐怖主义法》心得

为推动我省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活动深入开展,办公室全体人员为了提升自身防恐反恐法律意识,履行好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反恐怖工作的政治和社会责任感,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心得内容如下:

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反恐怖主义法》,作为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加强周边地区反恐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我们认真学习并深入思考,看到这部法律,让人情不自禁地想到我们美丽的新疆,这块雄阔大地占据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似一枚定海神针稳稳坐落在祖国的西北边陲,这里的人民热爱这块热土,用勤劳朴实在这块热土上创造价值,源源不断的向外界输送石油、天然气、棉花、番茄等资源,这里的人民过着幸福稳定的生活。然而自20XX年乌鲁木齐的7.5事件、20XX年喀什的7.30、7.31事件、20XX年和田的6.29事件叶城的6.28事件、20XX年巴楚的4.23事件、莎车的12.30事件、鄯善的6.26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回溯历史,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

特殊的复杂性。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斗争准备,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绷紧维护稳定这根弦、决不能产生麻痹松懈思想,对于反恐维稳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坚决维护国家稳定.

第5篇: 反恐怖主义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6篇: 反恐怖主义法学习笔记


反恐法选择题

1.《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共有几章几条(A)
A.十章97条B.九章96条C.八章98条D.十章95条
2.《反恐怖主义法》将于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施行(B)A.2015年12月27日B.2016年1月1日C.2016年12月27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哪一届哪一次会议通过(A)
A.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B.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C.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C)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A.单位和个人B.团体和企业C.组织和人员
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B)、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A.隐瞒B.协助C.抵抗



6.《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国家设立(C,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
A.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B.反恐怖主义工作协调机构C.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7.《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B,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A.反恐怖主义信息中心B.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C.反恐怖主义讯息中心
8.《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A),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A.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B.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C.监督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



9.《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B,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A.安全检查制度B.安全查验制度C.安全监督制度
10.《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C)罚款。A.十万元以下B.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C.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11.《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A)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A.征用B.征收C.租用
12.《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A)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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