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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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精选文档)

 

  街道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XX 街道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 XX 街道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落实 XX 街道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重大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忠实践行为军服务宗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第二条 领导小组组长费跃建,副组长邱惠良,成员为俞天寅、贺东晓。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各处办主任组成。办公室设在公共服务办(社会事务线),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政策和要求,指导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研究审定街道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宏观规划和重大决策;研究解决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查,推动政策落实,维护好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典型;指导各村社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领导小组在组长主持下研究、审议、决策、部署、协调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 1 次,重点研究街道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重点研究专项性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根据组长(或副组长)指示以及成员提议,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程序报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确定。

 第七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审议事项应提前征求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相关方面意见。经沟通未达成一致的重要意见,应在领导小组会议上进行说明。专题会议可仅征求相关成员或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材料包括起草说明和材料文件,由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研究起草,报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批印后,由办公室负责印制和发送。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出席人员为: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需要,请相关领导、有关部门或地方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申报,参与人员发言。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根据参会人员所提意见确定议题审议结果,对推进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第十一条 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由领导小组视需要决定是否请街道班子会议审议,对拟以街道党工委或街道办事处印发的文件,经领导小组决定,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报街道党工委或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报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或地方。

 四、调研和督查制度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调研和督促调查。调研形式包括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等。督促检查根据组长指示或领导小组决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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